(2009)西民二终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姚收夫与彭景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景峰,姚收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景峰,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十一分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龙,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收夫。委托代理人张淑君,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姚收夫之妻)。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景峰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景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龙,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淑君、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彭景峰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