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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俞樟泉与俞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樟泉,俞国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12号原告:俞樟泉。委托代理人:卢尚西。被告:俞国方。原告俞樟泉为与被告俞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樟泉委托代理人卢尚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国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樟泉诉称,2007年期间,依约借给俞国方人民币15000元,至今俞国方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俞国方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811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2009年7月1日,此后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俞国方未作答辩。俞樟泉提交证据如下:2007年12月30日欠条。证明俞樟泉与俞国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俞国方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俞国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俞樟泉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2月30日,俞国方向杭州市江干区高瑞商业展示设计制作部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杭州市江干区高瑞商业展示设计制作部15000元,从2008年6月份开始付款,分六个月付清。事后,俞国方未归还借款本金,俞樟泉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俞樟泉与俞国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俞樟泉依约将人民币15000元出借给俞国方,俞国方收到后出具了欠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俞国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俞樟泉要求俞国方归还借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811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2009年7月1日,此后另计)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俞国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国方归还俞樟泉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811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2009年7月1日,此后另计),合计人民币15811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俞国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俞国方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