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康黑板雕塑有限公司与胡如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宏康黑板雕塑有限公司,胡如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59号原告:永康市宏康黑板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前仓镇前仓小学。法定代表人:胡军帅。被告胡如唐,镇马渡村二组。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永康市宏康黑板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如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