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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26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某某的地址,本院进行了直接送达,经原告确认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地址。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照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