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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钰、龚鹏、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钰,龚鹏,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东商初字第808号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员,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员,住东营市东营区X。被告鲁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龚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行职工,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谷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职工,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钰、龚鹏、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钰、龚鹏、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鲁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100000元,期限至2006年1月15日,年利率为12.006%,并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年利率18.009%。被告龚鹏、谷涛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3338.36元后,余款76661.64元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鲁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6661.64元,利息36432.49元(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判令被告龚鹏、谷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鲁钰、龚鹏、谷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鲁钰、龚鹏、谷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鲁钰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30日起至2006年1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2.006%,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以及贷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是贷款到期届满后的两年。被告鲁钰在该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被告龚鹏、谷涛在该合同保证人处签字按手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鲁钰发放贷款100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3338.36元后,余款76661.64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借款凭证1份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鲁钰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龚鹏、谷涛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以上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6661.6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鹏、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鲁钰追偿。被告鲁钰、龚鹏、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661.64元、利息36432.49元(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009%计算)。二、被告龚鹏、谷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龚鹏、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贤坤审 判 员  韩受朋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