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公路(旗山)。法定代表人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街道。法定代表人朱××。上诉人绍兴××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