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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甲、张某某等与兰某某、叶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张某某,杨某某,高乙,高丙,兰某某,叶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吴甲,兰某某、叶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吴甲道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高甲。原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高乙。原告高丙。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兰某某。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路××小区××幢。负责人吴乙。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街××楼。负责人王某某。被告吴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张某某、高乙、高丙、杨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叶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吴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本院的(2009)金义民初字第4305号、462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