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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继华与周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华,周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杨继华,镇桑园弄21-1号。委托代理人李磊、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吉峰,镇古明村蒋岕村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华与被告周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华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峰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华撤回对被告周吉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继华承担。审判员  沈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