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继华与周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华,周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煤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杨继华,镇桑园弄21-1号。委托代理人李磊、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吉峰,镇古明村蒋岕村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华与被告周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华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峰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华撤回对被告周吉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继华承担。审判员 沈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