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积准国际贸易与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积准国际贸易,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积准国际贸易(××司,西××室。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钟××。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邵××。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积准国际贸易(××司与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积准国际贸易(××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2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长 刘 卫 东审判员 葛民力代理审判员仇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红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