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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国胜、赵海兵与王军、杨丽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胜,赵海兵,王军,杨丽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赵国胜,经商,住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村。原告:赵海兵,经商,住址同上。被告:王军,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鹤楼大畈洋村3组2号。被告:杨丽飞,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胜、赵海兵与被告王军、杨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胜、赵海兵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寻找途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胜、赵海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国胜、赵海兵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杰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