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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刘甲、刘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刘甲,刘乙,周××,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85号原告:徐××。被告:刘甲。被告:刘乙。被告:周××。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甲、刘乙、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0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叶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