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刘甲、刘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刘甲,刘乙,周××,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85号原告:徐××。被告:刘甲。被告:刘乙。被告:周××。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甲、刘乙、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0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叶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