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雷某、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26号 刘某申请执行雷某、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执行阻力较大,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26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