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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涂料厂与浙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化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涂料厂,浙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化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86号原告:诸暨市××××涂料厂。住所地诸暨市××东街××村。负责人:卢××。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周甲。被告:浙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科××楼西区××室。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杭州××××化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西区××室。法定代表人: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涂料厂诉被告浙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化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涂料厂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涂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诸暨市××××涂料厂负担。审 判 长  汪骏华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