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瑞安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瑞安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瑞安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瑞安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严××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