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普根与余文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普根,余文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77号原告:李普根,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路109号。委托代理人:袁伦礼,台州市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文蔚,黄岩区东城街道三中学路6幢5单元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根为与被告余文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李普根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