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龙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77号原告:林××。被告: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工××区。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