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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97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叶××。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