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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与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53号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下宅村。法定代表人:吕××。被告: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亭,法定代表人:叶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赛唯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