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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咸阳阳光蜂窝技术有限公司;咸阳激情岁月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霍志军,系开发办公室主任。地址咸阳市渭城中路1号。被执行人咸阳阳光蜂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咸阳市渭滨镇西华路。被执行人咸阳激情岁月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咸阳市人民西路4号。被执行人杨某。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执行咸阳阳光蜂窝技术有限公司、咸阳激情岁月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67.2万元,截止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31.52万元,合计98.7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1430元,执行费124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