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6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50-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