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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洪祖辉与永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祖辉,永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永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洪祖辉,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无业,住永新县。被告永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新县湘赣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16243025-7。法定代表人范庆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志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祖辉与被告永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祖辉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祖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祖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邮政专递费50元,由原告洪祖辉负担。审判员  金可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尹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