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被告陈××。原告周××与被告张××、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良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期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20日被告张××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张××以坐落于云和县××××室的房产作抵押,被告陈××承诺共同承担债务。借款后,被告从2009年1月20日起未支付过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由俩被告共同承担��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的证明材料为;1、抵押借款协议书一张,待证俩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收条一张,待证被告收到借款300000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证明,待证俩被告属夫妻关系。4、房屋他项权证书,待证该抵押物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俩被告未作答辩: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俩被告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20日被告张××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俩被告以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室××房××(土××号:云土国用2××7第0745号、房产证号:云房权证2××7第00014039号)作抵押,被告陈××承诺共同承担债务。借款后,被告从2009年1月20日起未支付过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由俩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周××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张××在借款后未及时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因该债务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也书面承诺共同承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09年1月21日起计算)。二、如张××、陈××逾期示履行,原告则以坐落于云和县××××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被告张××、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良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