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华海与朱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海,朱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4号原告陈华海,渚镇九板桥村15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根,城区浪港新村54幢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海与被告朱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