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染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染料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79号原告:慈溪市××染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慈溪市××××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染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染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