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刑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彭成桔、李江等抢劫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成桔,李江,张仁,向仁旺,张坤,张胜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刑再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彭成桔。曾犯抢劫(预备)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江。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4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张仁。因本案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向仁旺。因本案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张坤。因本案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张胜田。因本案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彭成桔、李江、张仁、向仁旺、张坤、张胜田犯抢劫罪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瓯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成桔(“彭成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仁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向仁旺、张坤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二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张胜田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原审被告人向仁旺、张坤服判,原审被告人彭成桔、李江、张仁、张胜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浙温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发现,原审被告人彭成桔在本案中系冒用“彭成明”名字。案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浙温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8)瓯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浙温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徐继松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