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民初字第59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甲、温乙等与吕某某、王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甲,温乙,温丙,杜某某,吕某某,王甲,王乙,刘甲,白某某,刘乙,刘丙,温州××××船舶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民初字第590-3号原告:温甲。原告:温乙。原告:温丙。原告温乙、温丙的法定代理人:温甲。原告:杜某某。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丁、许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刘甲。被告:白某某。被告:刘乙。被告:刘丙。法定代理人:王乙。被告:温州××××船舶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楼××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保险大楼××层。负责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甲、温乙、温丙、杜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王甲、王乙、刘甲、白某某、刘乙、刘丙、温州××××船舶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0日受理了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杨爱兰的起诉,现正在审理之中。为使两案的受害人得到公平受偿,上述两个案件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项下的赔偿金受偿比例必须以该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章华审判员 温 超审判员 张 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娄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