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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新行初字第27号原告程平。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法定代表人冯勃。委托代理人王亚丁。原告程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平于2009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平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平承担。审 判 长  巨艳审 判 员  蒋茹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