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0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轴承轴承有限公司与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轴承轴承有限公司,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46-1号原告:慈溪市××轴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陆××。被告: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电机电器城××号。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轴承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管辖,原告提出的合同系伪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提供《合同》传真件一份,认为是原告盖章后传真给被告,被告确认后再传真给原告。但该传真件没有一般正常传真件应显示的格式,且合同第六条的字体与该合同的字体不同。原告不能提供初次传真给被告的合同原件,也拒绝对该合同的真伪进行鉴定,该合同不能作为本院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被告无异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现双方没有一致认可的书面合同,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积极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利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