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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朴实针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紫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朴实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紫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88号原告:绍兴市朴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火车站西煤场。法定代表人汤森华,董事长。被告:上海紫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南公路2581号。法定代表人薛自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朴实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紫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朴实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3.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19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