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奉化市××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奉化市××海××厂。住所地:奉化市××后畈村。代表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1元,减半收取1320.5元,由原告奉化市××铝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