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廷彦与杜国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彦,杜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刘廷彦,男。被执行人杜国强,男。刘廷彦与杜国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廷彦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国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明现被执行人杜国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国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依法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4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利平执行员 舒四来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