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戚××与王××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874号原告: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沈降(沈岗)村沈岗路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使用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沈降(沈岗)村沈岗路土地使用权(面积7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