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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戚××与王××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874号原告: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沈降(沈岗)村沈岗路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使用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沈降(沈岗)村沈岗路土地使用权(面积7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