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毛××与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与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毛××与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原告毛××与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日、12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2009年3月19日,本案因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甲涉嫌集资诈骗罪而中止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诉称,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7日办理名称变更手续。2008年9月,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甲称被告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成为建德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供应商,故急需资金采购设备,为此向原告借款。2008年9月24日,原告借给被告30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还款日期为2009年1月25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于每月月底支付。被告取得借款后仅支付原告二个月利息。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的利息12000元(此后利息按欠款本金每月2%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支付过利息,这些借款均系张甲个人行为;本案讼争借款涉嫌张甲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故是一无效借款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情况如下:1、原告提供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电子显示屏、服务器中标公示一组,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用途为被告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中标需资金采购设备。被告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毛××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整,利息按月息3%计算,并于每月月底支付。借款期限为肆个月。归还日期为2009年1月25日止。特立此据。具借人: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张甲2008年9月24日”,证明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时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系张甲个人行为。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材料,本院分析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予以认定。3、原告当庭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一组,共同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1)活期存折一份和证人乐某证言,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9月24日,其从银行取款3万元,又以现金凑足5万元借给原告毛××。(2)建德市天羽茶业有限公司某某提款清单、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许某证言,其中许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其为建德市天羽茶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9月24日其从该公司营业款中拿出5万元出借给原告毛××。(3)徐国某某行交易详单、胥某取款凭条、徐某与胥某结婚证以及证人徐某、胥某证言各一份,其中徐某某、胥某证言主要内容为二人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4日二人分别从胥某银行帐户中取款6万元、从徐国某某行帐户中取款4万元,凑足10万元借给原告毛××。(4)银行交易详单和存款凭条各一份,该组证据反应2009年9月25日原告在银行取款9万元、于当日存入张甲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帐户10万元。被告对该组证据材料质证时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材料,本院分析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予以认定。4、被告提供建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证明本案讼争借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向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的事实。原告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5、原告提供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2008年9月24日,张甲以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为四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归还日期为2009年1月25日。另查明,张甲系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该公司50%股权。2008年10月27日,张甲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其姐夫陈××,将另10%股权转让给其父张乙,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讼争债权发生在张甲担任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故张甲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公司应当具有约束力,该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原告与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计算方式因高于法定标准四倍,对高出法定标准部分确认无效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故被告承继了建德市新思维电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建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反应,本案讼争借款已列入张甲涉嫌集资诈骗范围。但本案借款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之间,非原告与张甲之间,而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未涉嫌犯罪,因此,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缺乏相应的证据,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000元(自2009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欠款本金的每月2%另行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5020元,由被告建德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