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叶××为与被告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竺×民间与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叶××为与被告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竺×民间,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叶××。被告:宁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环城西××室。法定代表人:方××。被告:竺×。原告叶××为与被告宁波××投资有限公司、竺×民间借贷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