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南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于某某与被告浙江××工××司、中××××司租与浙江××工××司、中××××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于某某与被告浙江××工××司、中××××司租,浙江××工××司,中××××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黄某某。被告:浙江××工××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海××道××号。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中××××司。住所地:河南省××××院。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浙江××工××司、中××××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工××司对本案所涉租赁合同上“浙江××工××司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章系朱宝灿私下刻制,故对合同效力不予追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虞市公安局已就朱宝灿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证据上的合同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且公安机关已就本案所涉人员朱宝灿涉嫌伪造印章罪进行立案侦查,故本案纠纷应待公安机关查处犯罪事实后再行解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