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清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雷锁元与任世平、山西锦丰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锁元;任世平;山西锦丰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清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雷锁元,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南云支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任世平,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山西代县磨坊乡上门王村农民。 被告山西锦丰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锁元与被告任世平、山西锦丰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锦丰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郑晓兰 审判员 吴岩青 审判员 赵启珺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争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