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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利潮与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潮,陈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70号原告:陈利潮。委托代理人:陈高。被告:陈荣明。原告陈利潮诉被告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理,于200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利潮的委托代理人陈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内归还,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利潮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陈荣明,2008年4月26日。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形式完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本案借款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条中未作约定,原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合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确认上述借款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债权人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在债权人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荣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陈利潮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荣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