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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1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鲁邦辉与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邦辉,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08号原告:鲁邦辉。被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志兵。委托代理人:王立江。本院受理原告鲁邦辉诉被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鲁邦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鲁邦辉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