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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季益凤与罗猛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季益凤,住石涧镇福路社区被申请人罗猛,住阜阳市阜南县焦陂镇王楼村楼四队209-1申请人季益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猛驾驶的皖Q115**号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猛驾驶的皖Q115**号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