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娄寒梅与胡海明、陈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寒梅,胡海明,陈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娄寒梅,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方花园10幢1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立君、胡丹凤,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权路08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含宇,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萍,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方花园10幢102室,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寒梅与被告胡海明、陈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寒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寒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人民币9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