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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干爱兴与王夏仙、章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爱兴,王夏仙,章忠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87号原告干爱兴,城区敦煌新村1幢2单元4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国华,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福全镇富强村49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祥,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钱江居委会71号。被告王夏仙,梅园弄18幢203室。被告章忠信,梅园弄18幢203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照、金宇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爱兴与被告王夏仙、章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爱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爱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人民币1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