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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化工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化工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14号原告: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工业××路。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建德市××××化工设备厂,住所地建德市××街道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化工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以被告建德市××××化工设备厂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化工设备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化工设备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化工设备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2972元,由原告平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