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与歌山××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歌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2156元,由原告应××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