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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与台州弘伟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台州弘伟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16号原告: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独树村。法定代表人:茹国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弘伟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姜利伟,董事长。被告:杭州余杭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901-908室。法定代表人:金剑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弘伟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