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与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66号原告:李××。被告:计××。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