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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郑维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郑维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6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法定代表人于春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郑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郑维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白海玲审 判 员 陈 锋二〇〇九���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仲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