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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菊明、许炳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菊明,许炳伟,吴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晋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春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菊明。被告:许炳伟。被告:吴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俞菊明、许炳伟、吴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计30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