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机械××司与桐乡市××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机械××司,桐乡市××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苏州××机械××司。区××镇××角村,现住江苏省××同里镇××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臧××。被告:桐乡市××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市××集镇。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机械××司诉被告桐乡市××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机械××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机械××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