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夏良仁与何观荣、郑梧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良仁,何观荣,郑梧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76号原告:夏良仁。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何观荣。被告:郑梧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仁诉被告何观荣、郑梧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良仁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梧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仁撤回对被告郑梧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