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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洪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天台县德沐洁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洪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天台县德沐洁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天台县洪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青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德将,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德沐洁具厂,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溪头洋村。法定代表人:彭洁芳,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景天,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洪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德沐洁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洪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天台县洪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微信公众号“”